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例民事纠纷案判决,显示上诉人在向被告约定采购了价值229200元的60瓶黑桃A和72瓶轩尼诗X.O后,于提货现场当天“偶遇”民警受理的假酒举报执法,并对上诉人购买的酒品进行了当场查封扣押。
随后对同一订单酒品“一真一假”的鉴别判定的结果,使得上诉人收获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据该案的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4月26日,郭某从范某公司购买一瓶轩尼诗X.O酒和一瓶“黑桃A”黄金瓶香槟,共计3500元。随后又于2021年5月6日,再一次订购“黑桃A”黄金瓶香槟60瓶,每瓶1900元;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72瓶,每瓶1600元。
郭某于当日向范某个人账户支付了229200元,并备注了交易用途为“黑桃A香槟60瓶,轩尼诗X.O72瓶,酒款”。而后,范某在完成备货后便通知郭某于2021年5月12日前去公司取货。
但巧合的是,202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龙山派出所便接到匿名举报:范某公司在销售假酒。而在当日中午,郭某开车前往范某公司取货搬酒的时候,民警到场开启对假酒举报的执法,并将郭某购买的酒悉数予以了扣留。
随后,公安机关将扣留的商品送至了相关的单位进行鉴定。其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黑桃A”黄金瓶香槟为伪品;黑桃A控股有限公司授权的鉴定机构同样鉴定意见认为:黑桃A中国区唯一总代理商未进口过标有法文背贴的香槟酒,被鉴定的香槟酒非黑桃A在中国区合法授权销售的产品。被鉴定香槟酒无灌装日期,不排除用空瓶重新准灌装的可能。
被告人范某认可“黑桃A”黄金瓶香槟瓶身标签系其自行粘贴。其后范某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万元,并对“黑桃A”黄金瓶香槟假酒予以没收处理。
2021年12月,郭某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将范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黑桃A”黄金瓶香槟商品价款114000元,并赔偿郭某1140000元;要求退还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价款115200元。
而在审理过程中,因范某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郭某便撤回了对范某公司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范某退还“黑桃A”黄金瓶香槟价款114000元,并赔偿郭某342000元,共计456000元;要求范某退还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价款115200元。
2022年4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范某返还郭某“黑桃A”黄金瓶香槟酒货款114000元,并赔偿郭某342000元,共计456000元,但驳回了郭某关于轩尼诗X.O的退款诉讼请求。
对于轩尼诗X.O的退款诉求为何被驳回?原来早在最初,公安机关便在对黑桃A的鉴定同时,也开展了对轩尼诗X.O的鉴定,并被鉴定为并非伪品,公安机关也表示,因该产品经鉴定不是伪品,所以相关检验判定单位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随后公安机关通知郭某将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拉回,但郭某予以了拒绝。
而据郭某的描述,公安机关曾口头通知其去领取被扣押的酒,但始终没出具书面的返还清单,也没有向郭某出具相应的书面法律手续,后续也没有再与郭某做沟通,遂搁置至今。所以自2021年5月12日扣押案涉酒至今已近3年,酒在公安机关放置多年,酒的质量没办法得到保证,郭某已无法再进行饮用和对外招待。
2021年12月,郭某便单独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范某诉至一审法院,认为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范某就曾表示72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是走私酒,故其无权向郭某进行销售,所以要求判令范某退还货款115200元。
2023年8月8日一审法院正式立案,并在随后的审理过程中,再一次对72瓶轩尼诗X.O进行了品牌官方层面的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正式鉴别判定的结果为:该批产品是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经销的正品行货。
尽管如此,郭某仍坚持认为,在未提到货的情况下,酒被公安机关扣押至今,范某未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双方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其次,范某应提供进口货物需要的海关货物报关单等文件,以证明酒符合市场流通条件,但范某没办法提供相关文件,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郭某不服继续提起了上诉。终审法院于2024年5月20日受理后同样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72瓶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为正品行货,郭某主张其未收到公安机关告知其领取被扣押酒水的通知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郭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事由欠缺法律依据,最终于近日判决维持了原判。
一位法律界人士即对WBO表示,即使公安机关只是履行了口头通知义务,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所以法院便认可了这一通知行为。而当商品被鉴定为正品时,由于上诉人自身拒绝取回正品商品,所以并不能完全构成解约的法律依据,遂在无法解约的情况下,其退款的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